公告序號:1
主旨: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一0二年股東常會公告
股東會種類: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102/04/30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2/03/02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2/04/30
公告內容:
主旨: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一0二年股東常會公告。
股東會種類: 股東常會
開會日期:102/04/30
停止過戶日期起日:102/03/02
停止過戶日期迄日:102/04/30
公告內容:
依據: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規定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正。
二、開會地點:華夏大廈(原中央日報社)台北市八德路二段260號3樓大禮堂
三、會議主要內容:
(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一0一年度營業概況報告。
2.監察人查核本公司一0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報告。
3.本公司發行募集一0一年度第一期第一次次順位金融債券之辦理情形
報告。
4.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報告。
5.宣導銀行法第25條、25之1條相關規定報告。
(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一0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承認案。
(三)討論及選舉事項:
1.補選獨立董事1席案。
(四)其他討論及臨時動議。
四、本公司其他相關議案擬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天前經董事會決議後另行公告。
五、本次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02年3月2日起至102年4月30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
票而未過戶者,請務必於102年3月1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以前駕臨台北市承德路三段210號地下一樓,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過戶手續,郵寄辦理者,以102年3月1日郵戳為憑。
六、本次股東常會如有公開徵求委託書之情事,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8日依規定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公司(地
址:台北市長安東路2段246號12樓總務部)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七、開會通知書將於開會三十日前寄發各股東,屆時尚未收到者,請逕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承德路3段210號地下一樓,電話:02-25865859)查詢。
八、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未滿1仟股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26-2條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本次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
,以本公告方式為之。如欲參加本次股東常會之股東,請逕洽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電話:02-2
5865859)。
九、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宣導銀行法第25條及25條之1注意事項,已刊登於本行網站:「關於華泰」->「股東專區」,網址:http
://www.hwataibank.com.tw/hwatai/aboutus/annual_report.jsp。
(二)本公司102年股東常會提案受理資格、期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
1.提案資格: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各股東之提案以一項為限,所提議案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不得超過300字,否則該項提案將
不予列入。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2.受理期間:102年2月23日起至102年3月4日止(營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郵寄者以寄達為憑,並
請於信封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達】,受理提案送達地點:台北市長安東路2段246號12樓
總務部,電話:02-27525252。
3.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公司法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
開會通知書。
(三)本公司擬於本年股東常會補選獨立董事1席係採候選人提名制,其提名資
格、期間、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提名資格: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1名。
2.應檢附資料: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同意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
3.受理期間:102年2月23日起至102年3月4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郵寄者以寄達為憑,並請於信封上加註『
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函件』字樣及以掛號函件寄達】,受理提案送達地點:台北市長安東路2段246號12樓總務部,
電話:02-27525252。
4.本公司受理提名後,由董事會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審查之。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獨立董事名
單:
(1)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2)提名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
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3)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4)未檢附第二項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5.獨立董事候選人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
6.本公司將於股東常會開會四十日前,將合於公司法第192條之1與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
定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持有股份數額及其他相關資料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提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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