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募集與交付99年度第1期有擔
保普通(無實體)公司債
公告內容
依據:一、本公司第605次董事會會議及第69次常務董事會會議決
議。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4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
0990015104號函申報生效。三、公司法第252條之規定。四、證券
交易法第34條之規定。公告事項:一、公司名稱: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票面金額:本公司債發行總額
為新臺幣179億元整,分為甲類、乙類、丙類及丁類4種。甲類3年
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4億元整,乙類5年期有擔
保普通公司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30億元整,丙類7年期有擔保普通
公司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45億元整,丁類10年期有擔保普通公司
債發行金額為新臺幣60億元整。面額均為新臺幣100萬元。三、公
司債之利率及付息方式:1.甲類:年利率1.08%,自發行日起依票
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2.乙類:年利率1.38%,自發行
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3.丙類:年利率1.75%
,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4.丁類:年利
率1.85%,自發行日起依票面利率,每年單利計、付息一次。各券
以每百萬元為單位付息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四、公司債
償還方法及期限:甲類3年期為到期一次還本;乙類5年期為自發
行日起屆滿第4、5年各還本二分之一;丙類7年期為到期一次還
本;丁類10年期為到期一次還本。五、償還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
管方法:公司債各期應償付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將由各年度營運
資金或金融機構借款支應,並由本公司按年列入年度預算按期償
付。六、公司債募得債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配合政府經建計畫
,吸收民間資金擴充電力設備。七、前已募集未償還公司債金額
:截至99年3月22日止尚未償還之公司債計新臺幣3,129億8,000萬
元。八、公司債發行之價格:按票面金額十足發行。九、公司股
份總數與已發行股份總額及金額:98年12月底股份總額為400億股
,每股10元,已發行330億股,計新臺幣 3,300億元,股款金額已
收足並奉准登記。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
產後之餘額(98年12月底):新臺幣4,379億3,646萬 5,465元整。
十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十二、代收款項之機構名稱及地址:台灣銀行公館分行(
台北市羅斯福路4 段120號)。十三、承銷或代銷機構名稱:無。
十四、擔保種類:銀行保證。十五、保證機構: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按發行總
額179億分之169億及179億分之10億比例保證。十六、簽證機構:
無。十七、募集及交付期間:於99年4月21日、99年4月22日及
99年4月23日募集,款券並於各發行日當日交付。十八、發行日:
甲類及乙類為99年4月21日、丙類為99年4月23日及丁類為99年4月
22日。十九、本公司並無公司債或其他債務之違約及遲延支付本
息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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