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主管異動逾期申報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12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和生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4項、發行人證券商證
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下稱進修辦法)第9
條第1項第1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會計主管於98年
7月22日異動,惟該公司未依進修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事
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
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遲至98年10月19日始補辦理申
報,核有違反前揭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
萬元。
<摘錄證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