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發文字號:98年度判字第1265號
2.事實發生日:98/10/3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為負
數,形成企業未繳納租稅卻將稅額分配給股東,責令本公司限期
補繳,經會計師依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後
,再經會計師依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審,於98年10月30日
接獲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判決內容如下: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
4.處理過程:
查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變動,悉依所得稅法之規
定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將續委請律師及會計師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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