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台財訴字第09600453100號
2.事實發生日:97/02/2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北區國稅局認為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為負
數,形成企業未繳納租稅卻將稅額分配給股東,責令本公司限期
補繳,經會計師依法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仍遭駁回。
4.處理過程:
查本公司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變動,悉依所得稅法之規
定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不受影響,本公司已委請律師及會計師研擬行
政訴訟程序。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委請律師及會計師,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原處分
機關(含原處分機關及所屬稽徵機關)所在地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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