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12月15日 12/15 12:08
善德生化(4115):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
權證
1.事實發生日:92/12/15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證
3.因應措施:
1.事實發生日:92/12/15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
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間接)轉
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認股
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並提報董事會
同意後認定之。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
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
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4,000,
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為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
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
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
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為發行當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但不低於每股面額壹拾元。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
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
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憑證授
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屆滿4年 1
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
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
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法定
暫停過戶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
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
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
使之。
3.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
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
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
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
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5.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
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
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法定暫停過戶期
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
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
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
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法定暫停過戶期間者,
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
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
請董事會追認之。
7.調職: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
業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未具行使權之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