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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九年第一次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8/12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無償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股數25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既得條件及既得股數(下述既得之股份以無條件捨去計算並以股為單位),說明如下:A類,發行數量125,000股,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三個月仍在職者,既得條件如下 KPI = 個人於評核期間內績效目標完成比率,最高為100% S = 個人獲配股數 既得股數C = S*KPIB類,發行數量125,000股,員工自被給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3%。 (2)獲配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3%。 (3)獲配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4%。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1)員工自被給予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就其被給予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發生日,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2)自願離職: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3)退休:於退休生效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4)一般死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當日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應處分之權益。(6)留職停薪: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但若因該員工對公司貢獻卓著、忠誠盡職等特殊情形,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惟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留職停薪期滿未復職之員工,於留職停薪期滿之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7)調職: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從屬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從屬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權益,得繼續存在,且仍需繼續在所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從屬公司服務,其個人績效評核由董事長參考轉任公司提供之績效評核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8)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開除):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關係終止或變動者,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由董事長核定是否達成既得條件。5.員工之資格條件:(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放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或兼職員工、顧問為限。(2)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特殊功績、營運狀況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等,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3)本公司給予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住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109年8月11日之收盤價14.26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3,565仟元;依既得條件於109年~112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2,207仟元、853仟元、380仟元及122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依本公司於109年8月11日之在外流通股份39,344,250股計算,109年~112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6元、0.02元、0.01元及0.003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2)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11.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擬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得分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自主管機關核准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2)本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授權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發行;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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