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1/04/23
2.發生緣由:於2012年3月8日收到誠理國際法律事務所(以下簡稱該所)寄達之律師函,
主旨係該所受INNOVASCIENCE PTE. LTD.(中文譯名:新加坡商英諾瓦科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委任函告本公司應支付依據2005年4月12日該公司與本公司雙 方簽訂之「TECHNOLOGY LICENSE AGREEMENT」(以下簡稱本合約)之技術授權合約書所 約定非專屬授權部分,自2005年以來所積欠之授權金64萬美元,並應立即停止有關授 權契約中非專屬授權部分技術之商業化使用,復又於2012年3月14日該所來函更正為 32萬美元一案。本公司嚴正聲明,針對新加坡商英諾瓦科學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公司之 指控,本公司主張已於2008年7月16日與該公司終止本合約中所約定授權金的部分, 故本公司並無前述所稱積欠該公司授權金之事實,對於該公司非事實之控訴,本公司 將保留法律追溯權。 3.因應措施:對於該公司非事實之控訴,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溯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