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第二代行動電話(2G)與第三代行動電話 (3G)系統所用技術,顯有不同,台北市國稅局不准業者適用促產條例的研發投資抵減辦法,不符規定。因此判決,國稅局應重新按法院判決意旨,審核威寶電信列報研發支出與抵稅金額;此一判決若獲得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威寶91年度營所稅可望省下近千萬元稅款。
法院判決指出,威寶發展3G系統所應用的「語音交友」及「小額付費」2項具備高度創新的專案,以行動通訊技術的發展軌跡來說,當時3G通訊技術尚在摸索,因此,相關服務技術的研發,不僅創造各別廠商的利潤而已,而且還關係3G通訊產業的未來。
判決指出,在此思維之下,威寶這2項研發專案,屬於免稅優惠所應具備的範圍內,應可成立。國稅局以這2項專案不具開創性、文件不足供核為由不予核准,與法不合。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