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昨(2)日通過「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草案,未來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以未滿15 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為真實反映營業績效並符課稅公平原則,修正草案刪除中華郵政公司減免稅捐的規定。
未來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有關兒童保險規定,將比照保險法107條規定。
「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草案第7條明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即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原本條文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前簽訂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因契約所得的利益及各種文據簿籍,免納一切稅捐;中華郵政公司成立後簽訂的契約、因契約所得的利益與各種文據簿籍,及供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的郵政公用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免納一切稅捐。
<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