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控制太百近四年,嚴重影響交易秩序,高等行政法院認同公
平會罰102萬元。
遠東百貨被人檢舉間接控制太平洋崇光百貨,卻沒有申報事業結
合,被公平會認定違反公平法開罰102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
為,全國第二、第三大的太百與遠百結合將近四年,嚴重影響交
易秩序,判決遠百敗訴。
公平會表示,遠百從91年9月在太平洋流通公司增資時,就透過持
有百揚公司、百鼎公司、遠百亞太公司、遠百新世紀公司、亞東
百貨公司等超過半數以上的股份,經由上海商銀信託專戶,認購
太流超過54%的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再以太流持有太百約八成
股份,間接控制太百。
合議庭發現,直到公平會95年作出處分前,太流公司的三席董事
中有兩席是遠百旗下「遠百亞太」與「遠百新世紀」的法人代表
李冠軍、鄭澄宇,超過半數;此外,91年9月起,遠百以太流的法
人代表身分,包下太百所有的七席董事,雖然95年董事縮減成五
席,遠百依然維持半數以上的席次,的確足以實質控制太百的業
務經營與人事任免,符合「事業結合」的要件,應該向公平會申報。
合議庭表示,依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對於公司經理人擁有任免權
,因此長期以來擁有超過半數席次董事的遠百,顯然是以間接控
制太百董事會的方式達到實質控制太百。
雖然遠百提出太流與太百的函文,強調兩公司從沒接獲遠百的指
示,所以沒有「控制」行為;但合議庭指出,依公平法的意涵,
不管遠百實際上有無監督、影響太百的行為,只要符合結合的要
件就有可能影響交易秩序,公平會就可以開罰。
根據統計,分占全國第二、第三大的太百與遠百在台各有七家、
九家分店,結合前的會計年度總銷售額各高達260億元、169億元
,遠超過公平法規定的10億元、100億元須申報條件,加上結合時
間從91年9月到95年12月將近四年,危害交易秩序的時間很長,合
議庭認為公平會對遠百處102萬元的罰鍰相當合理,判決遠百敗訴
。
<摘錄經濟A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