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上市櫃公司建議,主管機關若有意要監管持股5%以上大股東,乾脆將現行持股10%以大股東須申報規定降為5%,但金管會認為這涉及修法,且牽動諸多相關規定,茲事體大。
金管會上月22日預告修改法規,增訂上市櫃公司應在每季財報揭露股權比率達5%的股東名單,以後等於一年要揭露五次,除原本的股東會年報外,再加上新增的按季公告的四個季報,而且公司還要付費給提供資訊的集保公司。
這項法規修正預告到2月20日止,金管會已接到大量意見,業者除反映加重成本外、主張應降費外,也有人建議,主管機關若真心有意要監管5%大股東,何不降低現行10%大股東內部人申報為5%,利用既有系統進行管理,這樣也不會增加額外的費用,也可達到監管的成效。
金管會官員表示,根據證交法第25條規定,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的股東,持有股票種類及股數,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
因此,10%是否降到5%,涉及證交法規定,而且證交法不止規定持股10%以上大股東要申報,還規定,持股10%以上大股東須申報轉讓持股等變動情形。
換言之,有關「10%」門檻,諸多規定都有一致性,牽動甚大,目前金管會也未考慮修法。<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