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資料中心/台北.05月25日 05/25 09:3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就受理89年度整字第02號公
司重整事件所為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裁定有
關事項。
1.重整裁定主文:
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
選派張景星(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清
華(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兼總經理)、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為重整人。
選任王正杰(燁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新
興(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政弘 (勤業會計
師事務所會計師)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為重整監督人。
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自2001年05月10日
起至2001年06月05日止,在高雄市中正四路 168號
7 樓勤業會計師事務所 (由重整監督人陳政弘會計
師受理申報) 。
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2001年
06月13日下午02時30分在本院 (台中市自由路一段
91號) 第02辦公大樓05樓會議室。
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2001年06月20日下
午02時30分,在本院 7樓禮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2.重整監察人姓名及住所:
王正杰:住高雄橋頭鄉芋寮路 369號
李新興:住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54號 7樓
陳政弘:住高雄市中正四路 168號 7樓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基隆路
一段333號13樓
3.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審查及第一次關係人會議之
期間、期日及場所,如公告重整裁定主文所示。
4.公司債權人及持有無記名股票之股東怠於申報權利
,未申報者,不得重整程序受清償或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