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男子9年前到桃園家樂福購物,不慎踩到其他顧客灑落地上的 清潔劑而滑倒,後來病情惡化雙腿癱瘓,他憤而向家樂福提告求償; 桃園地院判決家樂福須賠償120萬元,但高院認為曾男傷勢惡化與家 樂福無關,改判家樂福只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全案可上訴。
60多歲的曾姓工程技師指控,2008年6月15日下午,他到家樂福桃 園店購物,在收銀台前因地上濕滑滑倒、後腦勺著地,他起身後,發 現滑倒的地板上有不明液體,後來賣場人員帶他去醫院檢查,初步判 定右髖部挫傷,但隔天卻出現胸痛、呼吸困難等症狀。
曾男表示,他再次到醫院檢查,當晚出現不明原因導致下半身癱瘓 ,接受頸椎手術後仍須持續復健治療,他認為家樂福人員怠於巡視維 護賣場安全,沒有即時清除地上濕滑液體,導致他滑倒受傷,要求家 樂福賠償1,231萬多元。
家樂福解釋,當時一對外籍男女顧客購買清潔劑等物品,結帳時不 慎打翻清潔劑,漏出大約光碟片大小的清潔劑,事發不到30秒,曾就 踩到滑倒,家樂福已盡最大努力維護賣場安全,預防及避免可能發生 的危險,不須負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家樂福須賠償120萬元,但高院認為曾本來就有頸胸椎相 關舊疾,無法證明癱瘓與滑倒有關,家樂福不須賠償醫藥費及工作損 失,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