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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五信情歸何處? 金管會:我不要

板信商銀於八十六年概括承受高雄五信,隨後因高雄五信社員大會有關將資產負債讓與板信的決議遭最高法院撤銷;板信商銀要求金管會成立專案小組接管高雄五信,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裁定駁回板信商銀的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表示,要不要接管金融機構,是主管機關的請求,這不屬於人民請求的事項。
板信商銀表示,該銀行是在八十六年九月與高雄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訂約,約定高雄五信全部營業及資產讓與給板信商銀,並經高雄五信在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二次臨時社員代表大會通過。
但是高雄五信八十六年九月第二次臨時社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因有社員提起訴訟,遭最高法院在九十一年撤銷確定,使得板信商銀與高雄五信之間的受讓及讓與資產的契約不生效力,板信商銀遂請求財政部金融局(現為金管會銀行局),成立接管小組,接管高雄高信,協助處理該行管理高雄五信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的後續事宜。
板信商銀指出,該行與高雄五信的讓與契約經法院判決無效,導致權利受損,自屬於信用合作社法及銀行法保護的對象,得請求金管會接管高雄五信。
金管會對此則表示,信用合作社法雖有可準用銀行法六十二條規定,金融主管機關可以在特定情形下,派員接管,但這項決定是要由金融主管機關依職權判斷,對受第三人請求的拘束。
金管會並指出,本案概括承受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乃私權爭議,並非公法具體事件,板信商銀請求金管會監管或接管高雄五信,於法無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九十二年訴字第四○四○號判決中指出,關於銀行法中對於是否要接管金融機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核處,這並非人民得請求主管機關做這項接管行為,人民既無申請權,自不能說主管機關不准這項請求,即有損害當事人權益,而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板信商銀的行政訴訟。<摘錄工商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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