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子公司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 決議,提請股東常會討論申請停止股票公開發行
1.事實發生日:109/03/09
2.發生緣由:
(1)子公司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積電公司”)擬配合本公司
以現金以外之財產辦理減資退還股款案,並決定以力積電公司股票抵充應退還之
減資股款。
(2)鑒於本公司為力積電公司之董事及持有力積電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
十之股東,若轉讓其持有股票需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規定辦理,故若本公司
股東同意取得力積電公司股票抵充減資應退還股款者,於受讓前需填寫「公司內
部人預定轉讓持股申報書」及檢具特定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檢視資格,且於
受讓日起一年內轉讓本次取得之力積電公司股票時,皆需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
2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若違反前述之規定,該受讓之股東將有依證券交易
法第178條被處以罰鍰之風險。
(3)因本公司現有之股東人數眾多,為保留受讓股東轉讓權益,及避免受讓股東
因轉讓未申報而被罰鍰,鑒於整體作業規劃之考量,爰先行申請停止力積電公司
股票公開發行,待本公司完成減資換股相關程序後,力積電公司另擇期重新申請
補辦公開發行。
3.因應措施:
(1)力積電公司業經109年03月0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擬依公司法第156條之2規定
,提請109年股東常會討論決議,俟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全
權處理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停止公開發行。
(2)本次辦理申請停止股票公開發行之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法
令變更因應客觀環境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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