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29號
2.事實發生日:108/08/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年9月18日以105年度重上字第151號
民事判決廢棄原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曉琪
及視同上訴人陸泰陽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壹仟柒佰柒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
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林勝輝之上訴及追
加之訴亦均駁回,對此林勝輝提起第三審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訴訟代理人收受最高法院書記廳判決主文通知,主文:上訴駁回。第三
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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