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6/30
2.發行期間:
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辦法後發行,並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發行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認股基準日當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50%
之子公司到職滿三個月之正職員工為限。
(2)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3)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獲配員工具
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4)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ㄧ。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發行總數為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
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1)認股價格:
A.本公司成為上櫃公司後發行者,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
B.本公司成為興櫃公司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發行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
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
股數之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2)權利期間:
A.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
不得再主張其認股權利。
B.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做其他任何方式之處分,但因繼
承者不在此限,如有違反,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C.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
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調降職級等者,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決定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
收回註銷或調減發給張數。
(5)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事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A.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員工持有之認股權憑證,自該員工離職日、遭資遣或開除當日,未行使之認股權部份
,立即失效,視為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
B.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使完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該留職停薪員工之
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C.退休、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依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D.死亡、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依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得由繼承人行使認股權
利。
E.轉任關係企業: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至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認股權人,其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
影響。
F.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行變動時(包含以募集發行或私募
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受讓他公
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
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x
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 新股發行股數〕
A.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