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1/03/30
2.發生緣由:
配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3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董事會決議修改本公司在台灣 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授權文件,明定本公司在台灣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為中華民國證券交 易法在其境內之負責人。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