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3月3日
二、受裁罰對象: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陸巨君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8條第2項及第178條第1項第3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會證券期貨局100年10月25日證期(審)字第10000494272號函與101年1月2日證期(審)字第1000060759號函、本會101年2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010003369號函命令提出之說明,迄未能提供完整資料。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擷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