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技社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65號
2.事實發生日:100/05/0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96年1月1日至96年9月29日丙九種特別股股息應否發放予財團法人中技社,
與財團法人中技社發生訴訟。
4.處理過程:
本公司第一審、第二審均敗訴,遂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今日接獲最高法院書記廳
通知書,判決主文如下: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依確定判決本公司應支付財團法人中技社民國96年1月1日至96年9月29日之丙九種
特別股建設股息新台幣二億一千二百三十八萬三千一百三十六元,及自民國98年1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對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不利
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本公司將於收到判決書正本後,研議相關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第二審判決本公司敗訴之主要理由係因本公司與財團法人中技社間所定之投資認
股契約另有約定所致,至於本公司事實上開始營業日為何,審理法院並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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