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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7 | 基龍米克斯生物科技 興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委任薪酬委員 | 1.事實發生日:102/11/07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委任薪酬委員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於102/11/07成立薪資報酬委員會,說明如下: (1)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 A.姓名:曾義雄 B.姓名:陳奕雄 C.姓名:張覺前 (2)本公司為落實公司治理,並健全公司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制度, 於民國102年11月07日董事會通過委任第一屆薪資報酬委員會, 委任期間與現任董事會屆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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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啟耀光電 未 | 公告本公司102年10月自結報表部份財務比率資訊 | 1.事實發生日:102/11/07 2.公司名稱: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0年11月9日證 櫃監字第1000201053號函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02年10月自結報表部份財務比率。 (1)負債比率 75% (2)流動比率 82% (3)速動比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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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通用矽酮 公 | 公告本公司一○二年第六次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 1.事實發生日:102/11/07 2.公司名稱:通用矽酮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一○二年第六次董事會通過下列重要議案: 一.本公司民國103年度稽核計劃案。 二.通過本公司發行102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及得認購股數。 三.修正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四.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案。 五.子公司-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向合作金庫銀行融資續約案。 六.本公司向板信商業銀行融資續約案。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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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通用矽酮 公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 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 如股息率等):新竹市香山區南港段793及 793-2地號 2.事實發生日:102/11/07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共2,105.35坪,每坪新臺幣20,000, 購買總價新臺幣42,107,000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 得免揭露其姓名):本交易相對人林廷峰為本公司董事。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 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 1.因本公司所在地新竹市香山區南港街52巷9-1號廠區,除辦公大樓佔地為甲種建築 用地外,其餘為農牧用地,因擴廠需要辦理毗鄰土地變更使用地類別為丁種建築用地。 本案標的物即為辦理毗鄰土地之其中一筆,且該標的物目前為提供給本公司於合作金庫 借款作為抵押之土地,同時作為本公司停車場及子公司-豪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倉庫使 用,為維持借款擔保品之完整性、本公司未來擴廠需求及永續發展之目的,故擬出資購 買。 2.標的物係分割合併自新竹市南港段793、795、796、797、798、799等地號,此六地號 之土地,係由本公司董事林廷峰先生於民國85年2月9日,以每坪新臺幣8,900透過買賣 取得。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 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 日期` 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約定事項: 1.交付及付款條件:依實際簽訂之買賣合約規定。 2.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 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並取得會計師複核 意見。 2.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報告。 3.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期兵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及有 證期局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一一`二點規定情事者, 並應公告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本案經不動產估價師江晨仰鑑價正常價格每坪NT$15,400與限定價格每坪NT$38,336, 交易價格NT$20,000介於兩者間,因此應屬合理範圍。 11.迄目前為止,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 情形(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 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 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不適用。 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 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取得本案標的物之目的有三,1.因本標的物之所有 權人(為本公司董事),已提供本標的物供本公司營運使用多年,為確保該使用廠區長 期自主使用權;2.因本標的物之所有權人(為本公司董事),已提供本標的物供本公司 作為向合作金庫借款之設定抵押標的物多年,為維持借款擔保品之完整性;3.本公司 產品已陸續寫入下游客戶之生產製程,客戶對於公司該項產品之產能是否足以支應未 來大單湧入之量產需求依賴性極高,由於下游客戶不乏知名電子大廠,因此公司對於 擴廠所需之土地取得有其必要性。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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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通用矽酮 公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二年員工認股權憑證-修正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1/07 2.發行期間: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及經主管機關申報 生效後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時,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全職員工為限 (所稱 「子公司」,係指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 (二)實際得為具認股權之在職員工及其得認股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 決議通過後認定之。 (三) 認股權人應遵守保密規定,對於所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及相關內容,除法令及主 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予第三人。 (四)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1,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 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本公司股票業已上興櫃掛牌,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一段時間普 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 值,若發行日本公司已上市(櫃)時,則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前述「發 行日前一段時間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 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 數之總和計算。 (二)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本認股權 憑證不得轉讓、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除遭撤銷其持 有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權外,應依下列規定期間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時 程 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四)存續期間: 認股權憑證的認股存續期間為四年,自認股權憑證發行日翌日起算,屆滿後,未行使的 認股權(不論到期日次別)即喪失其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五)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生效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完認股權利,逾期未 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不再享有本辦法之權利。惟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 期間。 2.退休: 依規定辦理退休之員工,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退休生效日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認股 權人須於六個月內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前述六個月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 存續期間。 3.因公傷殘/因公身故: 其未到期之認股權均於事發當天之次日視為全部到期,且須於到期後六個月內,由其本 人或繼承人行使其全部的認股權。惟前述六個月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 期間。 4.一般身故: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身故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身故當日即視為喪失認股權利,繼承人不得據以對本公 司主張認股之權利。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 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天內一次行使 完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 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時程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不得逾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職至關係企業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 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並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7.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十天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惟前述三十天期間,仍不得逾越認股 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 8.繼承: 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身故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之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 3.或4.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 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 |
| 2013/11/7 | 商之器科技 | 公告委託代收及存儲價款專戶合約 | 1.事實發生日:102/11/07 2.公司名稱: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彰化銀行內湖分行 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2)委託存儲專戶機構: 彰化銀行西內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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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晟田科技工業 | 董事會決議召開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公告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11/07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02/12/25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高雄市路竹區北嶺二路11號(本公司會議室) 4.召集事由: 1.討論暨選舉事項: (1)獨立董事補選案。 (2)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2.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2/11/26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2/12/25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受理股東提名1席獨立董事候選人期間:102/11/18_102/11/27 受理提名處所:晟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課(高雄市路竹區北嶺二路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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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晟田科技工業 | 公告本公司獨立董事辭職 | 1.發生變動日期:102/11/07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張逸民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辭職 5.異動原因:個人因素 6.原任期(例xxx/xx/xx _ xxx/xx/xx):102/06/25_104/06/13 7.新任生效日期:NA 8.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7 9.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1/2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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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訊映光電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大陸投資案 | 1.事實發生日:102/11/7 2.本次新增(減少)投資方式: 直接投資新設立之大陸投資事業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本次投資金額計劃為美金$900,000元為上限,得分次投資 4.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公司名稱: 廣州訊揚科技有限公司 5.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大陸被投資公司尚未設立,計畫以人民幣$4,000,000元 6.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本次擬新增資本額: 計畫為人民幣$4,000,000元 7.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主要營業項目: 生產電子產品 8.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意見型態: 不適用(新設立公司) 9.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淨值: 不適用(新設立公司) 10.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最近年度財務報表損益金額: 不適用(新設立公司) 11.迄目前為止,對前開大陸被投資公司之實際投資金額: 不適用(新設立公司) 12.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 13.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 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日期及金額: 不適用 14.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 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15.處分利益(或損失): 不適用 16.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不適用 17.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係經102年11月07日董事會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並授權董事長於法令 規定內之投資項目及額度內執行相關事宜 18.經紀人: 不適用 19.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 長期投資 20.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無 21.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2.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3.監察人承認日期: 不適用 24.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 本次大陸投資係經董事會通過,尚未經投審會核准 25.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0% 26.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總資產之比率: 0% 27.迄目前為止,投審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含本次投資)占最近期財務報表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0% 28.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 0 29.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0% 30.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之比率: 0% 31.迄目前為止,實際赴大陸地區投資總額占最近期財務報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率: 0% 32.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大陸損益金額: 0 33.最近三年度獲利匯回金額: 0 34.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35.其他敘明事項: 本次大陸投資係經董事會通過,尚未經投審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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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訊映光電 | 公告董事會同意重編後102年第二季財務報告 | 1.事實發生日:102/11/07 2.更正且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102年第二季 3.發生緣由::本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投資關聯企業」規定,就截至民國102年 6月30日止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其尚未支付之投資尾款計USD3,136仟元(新台幣94,165 仟元)予以估計入帳,故更正資產負債表及相關附註。 4.主管機關限定更正之日期::102/11/07 5.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 資產負債表會計科目 重編前 重編後 影響金額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367,121 461,286 94,165 非流動資產合計 760,269 854,434 94,165 資產總計 1,274,708 1,368 873 94,165 其他應付款 63,045 157,210 94,165 流動負債合計 473,848 568,013 94,165 負債總計 725,166 819,331 94,165 負債及權益總計 1,274,708 1,368,873 94,165 現金流量表項目 重編前 重編後 影響金額 僅有部分現金支付之投資活動 取得權益法之投資 - 459,844 459,844 減:期末應付投資款 - (94,165) 94,165 現金支付數 - 365,679 365,679 財務報告附註 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 重編前 重編後 影響金額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Prodigy diabetes Care, LLC 367,121 461,286 94,165 重編前 投資款分別於102年3月19日及5月10日匯出USD7 ,000仟元及USD5,300仟元。本項投資 金額與被投資公司的淨值差異所產生的投資溢額$302,214,將於續後定期評估是否發 生減損損失的情形。 重編後 投資款分別於102年3月20日、5月20日及8月20日分別匯出USD7,000仟元、USD5,300仟 元及USD3,136仟元。本項投資金額與被投資公司的淨值差異所產生的投資溢額$398,535 ,將於續後定期評估是否發生減損損失的情形。 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 重編前 重編後 影響金額 其他應付款 - 94,165 94,165 匯率風險 重編前 重編後 影響金額 金融資產非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USD12,300 USD15,540 USD3,240 369,000 466,200 97,200 金融負債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USD3,240 USD3,240 - 97,200 97,200 流動性風險 重編前 重編後 影響金額 非衍生金融負債 其他應付款-3個月以下 31,760 125,925 94,165 其他應付款合計 63,045 157,210 94,165 附註揭露事項 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 重編前 重編後 影響金額 Prodigy Diabetes Care, LLC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帳面金額 367,121 461,286 94,165 買入金額(註) 365,679 462,000 96,321 註:係原始投資成本, 未包含本期認列之投資( 損) 益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轉投資事相關資訊 Prodigy Diabetes Care, LLC 重編前 重編後 影響金額 本期期末原始投資金額 365,679 462,000 96,321 期末持有帳面金額 367,121 461,286 94,165 6.因應措施::經會計師核閱後,重行公告申報;發佈重大訊息,並重新上傳公開資訊觀 測站。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投資係以新台幣462,000仟元為交易金額,最後尾款以8月20日當 天匯率(30.026)計算應支付金額美金3,136仟元,而非雙方投資協議書中之3,240仟元, 且本公司已委請優理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王世寧(具美國加州律師資格)向Prodigy 公司原股東確認此股權交易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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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訊映光電 | 公告本公司102年11月07日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 1.事實發生日:102/11/07 2.公司名稱:訊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2年11月07日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如下: (1)同意重編後102年第二季之財務報表。 (2)決議通過本公司大陸投資案。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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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晶焱科技 | 公告本公司董事長異動 | 1.董事會決議日或發生變動日期:102/11/07 2.舊任者姓名及簡歷:王天來先生/晶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3.新任者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4.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職務調整」、「解任」、「任期屆滿」或「新任」): 辭職 5.異動原因:因個人因素請辭,自民國102年11月11日起生效。 6.新任生效日期:NA 7.其他應敘明事項:待最近一次董事會另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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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乙盛機械 | 公告本公司初次上市現金增資委託代收及存儲價款機構 | 1.事實發生日:102/11/07 2.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辦理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訂約日期:102/11/7 (2)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員工認股代收股款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代收股款機構: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行 (3)委託存儲專戶機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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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台灣銀行 公 | 臺灣銀行代子公司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公司公告:自102年11月6 | 臺灣銀行代子公司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公司公告:自102年11月6日起發言人由黃副總經理美英兼任。
1.事實發生日:102/11/06 2.發生緣由:依臺銀綜合保險經紀人(股)公司102年11月06日臺銀 保經管字第10221405061號函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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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榮昌科技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02年第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 1.事實發生日:102/11/07 2.公司名稱:榮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102/11/07董事會通過102年第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本公司102年前三季合併財務報告簡述如下: 營業收入淨額:298,218仟元 營業毛利:115,279仟元 營業淨利:26,696仟元 本期淨利:28,567仟元 稅後基本每股盈餘:1.58元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有關102年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詳細資訊,將於主管機關 規定期限內完成上網傳輸作業,屆時相關之訊息請逕向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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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麥寮汽電 未 | 針對公平會裁罰決議說明 |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2.事實發生日:102/11/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有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於102年11月5日第1148次委員會議通過, 因9家民營電廠(IPP業者)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費率,對9家電廠開罰60億 5,000萬元。 4.處理過程:針對公平會裁罰決議,本公司鄭重說明如下: 一、公平會認為民營電廠以意思聯絡方式,聯合拒絕調整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費率, 足以影響發電市場之供需功能,並非事實。 經查民國97年台電公司提出「IPP購電費率隨利率浮動調整機制研究報告」,並依據報 告結論要求各IPP業者調降售電費率,歷經3次會議協商,雙方均無法達成共識,因此 報請經濟部能源局調處。能源局於98年4月29日調處會議決議,「請民營發電業者委託 研究機構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方案,俾與台電公司所提建議方案,作為雙方進一步 磋商的基礎」。因此各IPP業者後續開會檢討購電費率問題係基於主管機關要求辦理。 至100年4月11日經濟部能源局第二次調處會議時決議:「考量購售電合約中增訂利率 浮動調整之機制,係屬合約雙方於私法上權利義務之事項,如台電公司與民營發電業 者就此爭議,仍未能協調解決,建議雙方可依購售電合約所定爭議解決方式,交付仲 裁或訴請司法機關判定」,足見本件實屬合約爭議,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問題。 二、國內9家IPP業者中,本公司售台電之價格最低,以101年電價為例,本公司售電價 2.35元/度,台電轉售電價平均為2.89元/度,也就是台電公司向本公司每購買1度電力 再轉售即有0.54元之毛利。由於購售電合約係屬商業合約,條文修正須經雙方合意, 本公司考量台電公司面臨經營困難,基於社會責任,當予鼎力協助,業於102年8月14日 與台電完成修約調降售電價格。 三、公平會依據100年11月25日修正實施之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依據各IPP營 業額比例提高罰鍰並不合理。 IPP的發電量受限合約規定必須完全配合台電調度,調度量越高,則營業額越大,非IPP 所能自主。本公司因售電價格係9家IPP最低,台電在轉售後仍有相當利益,因此自本公 司3部機組商轉以來,台電對本公司調度之發電量均為9家IPP最高,則營業額自然也最 大,同時台電之獲利也愈多。本公司對台電獲利貢獻最大,卻因調度發電量大,營業額 高反而被公平會裁罰最多並不合理。 四、本件單純僅係台電公司應依其分別與各民營電廠業者所簽立購售電合約之約定,協 商購電費率調整方案所衍生之民事契約爭議,絕無公平會所指民營電廠涉聯合壟斷違反 公平交易法之情事至為明確,對公平會裁罰本公司深表遺憾。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8.2億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於目前尚未收到公平會正式文件,將待收到後研議依法提起 行政救濟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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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璟正科技 未 | 公告本公司初次上市現金增資股款收足 | 1.事實發生日:102/11/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初次上市現金增資收足股款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公司名稱:敦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FocalTech Corporation, Ltd. (2)說明:本公司初次上市現金增資股款新台幣1,750,000,000元已全數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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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寶齡富錦生技 | 依主管機關要求本公司補充揭露腎臟新藥Nephoxil與許振興博士簽訂 | 依主管機關要求本公司補充揭露腎臟新藥Nephoxil與許振興博士簽訂專利授權相關資訊。
1.事實發生日:102/11/07 2.公司名稱: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90年7月24日(民國94年8月29日簽訂增補條款)與許振興博士簽 訂專利授權合約,取得腎臟新藥Nephoxil專利授權(專利名稱: Methods For Treating Renal Failure),相關支付義務條件概述如下: (1)簽約金:US$350仟元。(已於91年9月支付許振興博士) (2)若本公司有銷售該產品時: (目前尚無實際銷售) A.產品銷售權利金:於產品上市銷售後依淨銷售額支付7.5%;授權專利過期後降低為2%。 B.產品上市銷售後每年最低應支付權利金:US$50仟元。 (3)若有經再授權人收取里程金或權利金時: A.再授權之里程金:本公司自再授權對象取得之里程金須支付33.4%予許振興博士。(依 據本公司與Keryx簽訂之授權合約,可依下列時點收取里程金(a)向美國FDA進行第一次 申請新藥上市(NDA)許可(b)取得美國FDA第一次上市許可(c)取得歐洲任一國家第一次上 市許可(d)取得日本第一次上市許可) 第(a)項之里程金,本公司已於102年8月份認列營業收入,並己於10月份取得款項,另已 於102年10月依前開比率支付予許振興博士。 B.再授權之權利金:產品上市銷售後,本公司自再授權對象取得之產品銷售權利金,須支 付50%予許振興博士。(依據本公司與Keryx簽訂之授權合約,Keryx應依其銷售淨額給付 本公司一定比率之權利金,本公司收取此權利金後,須支付50%予許振興博士,目前因無 實際銷售,故無此款項之實際收取及支付) 6.因應措施:進行本次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許振興博士有登記專利之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歐盟、挪威、以色列、 日本、台灣、韓國及澳洲。 (2)除上述國家外許振興博士並無專利權,自其他國家(如中國大陸等)取得之相關收益無 需給付許振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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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群光電能科技 | 本公司初次上市現金增資案收足股款公告 | 1.事實發生日:102/11/07 2.公司名稱:群光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初次上市現金增資股款新台幣998,400仟元已全數收足。 (2)本公司並訂定102年11月07日為增資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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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7 | 景傳光電 興 | 更正102年10月份累計營收公告數 | 1.事實發生日:102/11/07 2.公司名稱:景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102年10月累計營收公告數誤植。 6.因應措施:修正後重新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02年1-10月累計營業收入淨額更正前:832,155仟元;更正後656,183仟元 101年1-10月累計營業收入淨額更正前:656,183仟元;更正後832,155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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