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條例2月份施行,創投業者表示,最關切促產條例與新技
新藥條例的租稅優惠競合問題。經濟部工業局表示,只要將研發
品項切割清楚,成為生技新藥公司後,還是可以在2項條例間擇優
適用。
工業局昨(29)日邀請8家國內創投業者、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及
生技新藥業者,了解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實施後,對產業的影
響,結果將納入產業影響評估報告,並列入今年7月份首次出版的
「生技新藥白皮書」中,提供產業界發展參考。
繼中天在4月底,成為第1家通過審核的生技新藥公司後,工業局
日前再通過懷特、泰宗2家業者申請,近日就會寄發審定函給業者
,讓具有生技新藥公司資格的業者,儘快適用生技新藥條例的租
稅優惠。據了解,訊連及宇昌生技等10家業者,也遞件申請等候
審查。
依生技新藥條例規定,符合生技新藥條例優惠資格的公司,對投
入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相關費用的35%,可自應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額連續扣抵5年,同時,依據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
投資抵減辦法,對持有公司股票3年以上的法人股東,20%股款可
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過,創投業者卻提出,促產條例與生技新藥條例的優惠有競合
問題,需要工業局解釋清楚,以股東投資抵減為例,當促產條例
及生技新藥條例都有優惠時,能否同時採行適用?還是有模糊地
帶。
工業局官員表示,業者具有生技新藥公司資格後,雖依照生技新
藥條例來進行扣抵,原則上,還是可以採用促產條例優惠申請股
東投抵優惠,但前提必須將申請的研發品項切分清楚,細節部份
會再與財政部協調。
<摘錄工商A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