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通過本公司為存續公司與采昱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訂定
合併解散基準日為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
1.事實發生日:94/07/26
2.發生緣由:強化公司競爭力,精簡公司營運成本,雙方當事人擬依
據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及公司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之二規定方式進行
簡易合併。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聚興公司與采昱公司均係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司,
聚興公司目前已取得采昱公司100%股權,於合併基準日時本公司持
有采昱公司全部股份。
(2)本合併案因聚興公司係采昱公司之唯一股東,且依主管機關之要
求,就聚興公司持有采昱公司股份部份,於雙方公司合併後應辦理
註銷而不發行新股,故本合併案將不會有任何新股發行,因此無具
體之換股比例,亦無換股比例調整之情形。
(3)采昱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91/11/8;實收資本額新台幣貳仟捌佰
柒拾伍萬元整;主營業務為電子零組件研發設計、製造、加工及買
賣業務。
(4)本次合併案,董事六人出席董事六人,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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