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林永彬、林廷峰、吳登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偵字第6318號、113年度偵字第6319號、
113年度偵字第6320號、113年度偵字第11804號
2.事實發生日:114/01/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上述人員經檢查官認定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嫌,
收到旨揭起訴書在案。
4.處理過程:當事人已委任律師依法處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未造成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4年1月3日接獲當事人通知,收到起訴書,依法公告。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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