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全聯昨日回應,所有供應商皆是全聯重要夥伴,秉持與廠商共好原則,並提供消費者物超所值商品,優惠活動是基於雙方共識下執行。
全聯併購大潤發時,當時公平會有條件通過,並提出七項附加條款,其中一項為「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並刪除供銷合約及議價單中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且在併購實施次日起生效。
公平會表示,所謂「禁止最惠客戶政策」是指全聯不可以其他通路的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條件,公平會強調,這是全聯、大潤發合併獲准的關鍵前提。然而據公平會調查,全聯在併購後仍直接鎖定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作為調價條件,並以保證折數、訪價若有不符應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及於促銷檔期透過訪價及跟價後,將通路間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給供貨廠商,等於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間競爭的成本與風險。
公平會指出,「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並非禁止全聯採「低價」策略,而是因為全聯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表面上可為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但實質上卻是在保障全聯自身商品毛利率前提下,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商吸收成本,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
公平會舉例,當其他通路售價低於全聯,供貨廠商可能請求其他通路配合調高商品售價,或以「提高其他通路進價」、「減少支援其他通路促銷優惠」來因應全聯最惠客戶政策,這些都會影響市場依供需條件調整價格的功能。
公平會提醒,併購案決定後,公平會仍會持續追蹤決定書所附的相關負擔履行情形,業者如未履行,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除罰鍰外,另可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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