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指出,此次修正重點包括三項,首先,規範實收資本額20億 元以下的上市公司,自民國114年起編製113年的永續報告書,並為鼓 勵企業參考國際準則,於作業辦法加入可參考SASB準則揭露行業指標 資訊。
第二、為強化氣候資訊揭露內容,修正作業辦法附表二之溫室氣體 盤查及確信情形,且自114年起至116年止,依下述時程適用揭露減碳 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1.第一階段,114年應揭露的上市公司 為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的上市公司、鋼鐵工業及水泥工業。2. 第二階段,115年應揭露的上市公司為實收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且未 達100億元者。3.第三階段,116年應揭露的上市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未 達50億元者。
第三、為鼓勵上市公司重視永續報告書編製與申報,明訂永續報告 書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