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原規定,ETN委託人首次買賣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時,應具備條件只有正面表列的四項之一即可,修訂後增加為五項之一即可。
原本的四項包括:
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有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或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買進成交紀錄。
新增的適格性規定,是有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進成交紀錄。
<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