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緣由:本公司因配合火力電廠更新改建、變電所設備汰換工程與核能電廠運轉執照
到期等事由,自113年1月1日起變更興達電廠、台中供電區營運處與核三廠
等單位部分土地改良物及設備之耐用年限及殘值,以反映資產之真實耐用
年限及殘值,合理分攤成本,此估計變動預計使113年度之折舊費用淨增加
5.58億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規定業經112年10月2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公告申報,
並提報本公司113年股東常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