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
當事人(被上訴人):陳○○等二人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12/07/2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陳○○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100年度金訴字第9號、100年度易字第2435號),被上訴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行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後,原判決關於駁回上
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陳○○、蔡○○部分之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後,發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號審理。
4.處理過程:112年6月20日第二審法院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
均駁回。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陳○○負擔百分之五十三、
被上訴人蔡○○負擔百分之四十七,本案經112年7月17日判決確定。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