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生緣由:
(1)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之規定,公司應於股款開始收取前,與代收及專
戶存儲價款行庫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
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且於訂約之日起2日內,公
告訂約行庫名稱及訂約日期等資訊。
(2)本公司委託代收股款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敦北分行及各分支機構。
(3)本公司委託存儲價款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營業部分行。
(4)委託代收及存儲價款合約之訂約日:112/07/10。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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