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王東琳/台北• 6月13日 06/13 11:28
立法院今日將針對國民黨團與親民黨團對於高鐵的
聯名提案的 6項決議做出表決,高鐵董事長殷琪表示,
台灣高鐵至今並未違法任何與營運合約與相關法律,目
前進度達成 30%,對於高鐵成為政黨間鬥爭的工具性議
題,深表遺憾。
立法院決議開發基金與台糖不得再行投資高鐵、現
有 2席監察席次應由台糖與開發基金取得,以確保國家
產權、高鐵必須公佈發包金額與細目、公佈前嚴禁郵政
儲金撥款、仲裁損失必須由官股之前之原始股東負擔,
不得轉由官股分擔、高鐵營運若失敗,原使得標股東或
股東轉投資事業,不得再參與沿線土地開發與通訊。
台灣高鐵董事長殷琪針對立法院 6項決議一一做出
反駁,殷琪表示,開發基金設置本意是以「國家整體發
展」的公共利益為考量,而立法院決議限制台糖不得投
資高鐵,並無法令依據,若台糖不得投資高鐵,屆時台
糖所擁有為於高鐵車站週邊土地將無法整體經營運用,
對於高鐵整體開發將有不利的影響。
殷琪指出,政府從未提供高鐵財務保證,因此政府
若要求台糖與開發基金代表全部取得,並無正當基礎,
台灣高鐵並不是國營事業,因此董監事選任應由公司法
股東會選出。
對於立法院要求高鐵應公佈發包金額、細目,公佈
前嚴禁郵政儲金撥管,高鐵董事長殷琪指出,台灣高鐵
並不是政府採購法適用對象,沒有義務公佈發包金額與
細目,若政府行政部門執意執行此案,屆時,銀行團受
郵政儲金停整撥款而造成無法依約撥款,將導致銀行團
必須對高底負起違約責任,另一方面,若導致工程延誤
,台灣高底將依興建營運合約的規定,向交通部要求協
商補救所受的損害。
高鐵董事長殷琪表示,高鐵相關仲裁案以納入風險
評估中,對於立院決議高鐵若營運失敗,股東或股東轉
投資事業,不得再參與沿線土地開發與通訊,殷琪指出
,當初與政府簽訂興建營運合約條款中,並沒有相關此
類懲罰性的限制條款,立院此決議並不合法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