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指出,誠創之前因有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3款 、第49條之2第1項第4款及第50條第1項第17款規定之情事,其上市有 價證券業經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併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以及停止 買賣在案。
<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