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造創新板成為創新企業上市的新聚落,證交所持續蒐集推動實務潛在公司的回饋意見及中介機構的建言,檢討調整創新板相關規章,證交所董事會昨天修正三項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條文、一項營業細則條文。
在上市審查方面,一是針對母子公司的子公司申請創新板上市時母公司釋股規定。現行規定是母公司應該比照一般板上市規定將持股降低至70%以下;修正後,比率從70%以下調整為80%以下。
證交所主管表示,創新板公司如日後申請轉板為一般板,必須至少提出擬上市股份總額10%股份辦理公開銷售,等於比一般板釋股更多,再者,業者也擔心一次性大量釋股可能影響投資人投資意願及股價,故調整釋股比率規定。
不過,相關規定仍須金管會核備後施行,目前已經上市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上市案依然適用舊規定。換言之,昨天通過創新板上市案的虎航,並不適用母子公司新規定。
其二是,現行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億元的本國公司,初次上市掛牌已提撥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50%股票集中保管者,如果質押股票較多,應提交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50%的部分,可以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替代集中保管股票,股東不須解質股票以因應規定。
證交所主管表示,基於規範衡平考量,創新板公司股本普遍較小,故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的公司,便可享有銀行質押證明替代集中保管股票規定。
第三是,創新板公司的董事或股東,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或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管而不宜將股票集中保管,得豁免集中保管。
在「營業細則」方面,證交所表示,為配合未來將開放創新板初次上市承銷案件,得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予基石投資人;基石投資人通常為專業投資機構、高淨值投資法人等。考量獲配售的基石投資人應對創新事業具一定程度瞭解並具風險承擔能力,為打造更活絡市場,明訂洽商銷售取得創新板股票法人為合格投資人。<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