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補公告因取得「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32、33-2 地號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所產生之使用權資產 1.事實發生日:112/01/162.契約相對人:臺北市政府3.與公司關係:非關係人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12/01/16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由於「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32、33-2地號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已於112/1/16設定地上權(他項權利)完成,並委託鑑價機構估算使用權資產,因金額大於新臺幣10億元,需兩家鑑價機構出具報告,兩家鑑價機構出具之使用權資產估值平均值為新臺幣19,865,000,000元。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無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依保險法規定,進行不動產投資9.其他應敘明事項:上述契約起訖日為地上權(他項權利)設定完成日,兩家鑑價機構分別為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和瑞普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其中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提供之估值為新臺幣20,270,000,000元,另外瑞普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提供之估值為新臺幣19,460,000,000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