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
當事人(被上訴人):李○○等五人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
2.事實發生日:111/11/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陳○○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100年度金訴字第9號、100年度易字第2435號),被上訴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後經上訴人提起上訴,由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本行於110年11月11日收受民事判決書,其判決本行、
陳○○應給付如民事判決「本院判准金額」欄所載本息部分,第一審廢棄部分及第二
審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本行、陳○○負擔百分之六十。
4.處理過程:本件經本行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後,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
訴人陳○○、蔡○○部分之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上訴人其他上訴均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經最高法院判決,本行應給付被上訴人李○○
等三人本金及利息約為新台幣2,140萬元,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
務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判決確定部分,將依判決內容之本金及應計之利息給付李○○
等三人,餘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法律程序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