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1/10/28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1年10月28日董事會決議擬於112年度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1,500
億元私募案。
3.因應措施:
(1)本次增資新股發行方案如下:
I.增資額度:普通股150億股,每股面額10元,增資金額計1,500億元。
II.增資方式:以私募方式,由經濟部全數增認。
III.本次增資後之實收資本總額為4,800億元,分480億股,每股面額10元,均為記名
式普通股。
IV.本次增資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惟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
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
(2)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I.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i.本公司為未上市(櫃)公司,按「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第2條,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為參考價格,並審酌本公司身為國營公用事業,具永續經營之長久利基,本次
私募價格擬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十成,按面額訂為每股10元,以提升公司淨值、
保障股東權益,應屬合理。
ii.實際定價日將另召開董事會訂定之。
II.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i.本案已洽定之應募人為經濟部,為本公司董事之代表法人,暨持有本公司股份
94.04%之股東。
ii.經濟部參與認購本公司辦理之私募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應
得認屬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
或機構」之範疇。
III.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就主要股東意願、發行成本、時效性及便利性等因素考量
,本次增資以私募方式辦理。
IV.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因應本公司辦理「穩定供電建設方案」之資
金需求,預計將增加自有資金、提升公司淨值,並強化財務結構。
V.本次私募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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