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
當事人(被上訴人):林○○等六人
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金上字第3號
2.事實發生日:110/11/1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陳○○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100年度金訴字第9號、100年度易字第2435號),
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後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本行於110年11月11日收受民事判決書。
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後,其判決本行、陳○○應給付
如民事判決附表(下同)一「本院判准金額」欄所載本息部分,第一審廢棄部分
及第二審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本行、陳○○依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百分之六十。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民事第一審判決本金金額約為新台幣
26,782,913元,民事第二審判決本金金額約為新台幣15,380,010元,第二審判決內
容降低部分可能損失,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與律師研議後續法律程序事宜。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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