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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座談 助董監事把關財報

前言:
投保中心董事長張心悌表示,在投保中心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案件中,財報不實約占三成,被告除不法行為人、發行人,還有董監事,然而,董監事不一定瞭解自身須負推定過失責任。
為此,投保中心召開「保護投資人權益系列座談會-董監事如何善盡職責為投資人把關財報並降低執行業務風險」座談會,由張心悌主持,邀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及公司治理中心執行長劉連煜、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朱德芳、金管會證期局組長黃仲豪、科長謝依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薛明玲、臺灣證券交易所經理黃玻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經理林婉蓉與談。
張心悌說,希望藉由學者專家、主管機關及金融周邊單位的專業,就財報不實責任,實務上董監事應如何善盡職責、降低執行業務風險予以探討,也期待能對董監事審閱財報有正面導引作用。
議題一、董監事專長背景各異,公司如何提升內部人法令認知及遵法意識,以及外部機關可提供的協助?
教育訓練細緻化設計 強化財報審閱能力
張心悌:董監事的專長可能是化學、生技等產業,不一定具備相關法律知識或是審閱財報能力,因此,讓董監事知道要負那些財報的法律責任,又有什麼外部單位可協助,是重要課題。
自辦訓練
滿足產業特性
劉連煜:在提升法律意識上,國外公司常藉整天董事會會議的午休時間進行lunch talk,邀知名專家講述法令或針對特定主題(如關係人交易)予以討論,與國外相比,國內董監事課程似較流於形式,且內容可能不符該公司業務特質。因此,應著重公司自身辦的教育訓練,因個別公司最清楚所處產業特性,建議由各公司治理人員自行就公司所面對或因應的課題規劃課程,找符合該產業需求的實務專家或學者來講授;如無公司治理人員,可由董事會祕書單位或議事人員來負責。至於外部機關,建議也應針對董監事執行職務設計課程,因應各公司的需求,題目範圍不宜太廣,應細緻化,讓董監事了解執行職務應做什麼及應注意之處,並由具體案例出發,避免內容太過籠統。
另上市櫃審議時,公司高層答詢時都表示已熟悉法令,然有財報不實、掏空公司等事件發生時,甚至有不知道財報不實董監事須負推定過失責任者。建議可在董監事願任同意書上加註:「有關證交法財報不實董監事須負推定過失責任」等類似風險告知文字,效果應會更好。
正確認知
提升風險意識
朱德芳:如何強化董事風險意識,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董事對執行職務風險要有正確認知:董事權利與責任都很大,應清楚認知法規、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對董事的要求與期待,決定接受提名前,先對公司、產業與經營團隊、大股東進行了解,選擇信譽良好、誠信經營的團隊是降低風險的第一步。2、對公司來說,機構投資人已為我國資本市場主要投資人,其對公司治理的期待、公司遵法、資訊揭露、ESG的要求越來越高。公司須改變過往為符合法令規範不得不為的觀念,認真思考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為公司創造的價值。3、目前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平台已委託學者專家針對實務案例寫成教案,放在平台分享,這非常好,建議可多宣傳,讓各界多加利用。另外,可參考國外交易所的經驗,邀請公司治理表現佳的公司董事長、團隊、治理主管分享經驗,錄製短片放在平台或舉辦交流會。4、董事可善用各研究機構與公協會編製的執行職務指引,隨時保持對於最佳職務運作的認知與了解。
實務交流
促進教學相長
薛明玲:董監事於初任時的訓練課程,宜包括董監事權利、義務及責任的介紹,並以實例解說為主。此外,公司經營者訂決策時,通常會以商業角度為主,董監事應提醒這些重大決策、交易,有哪些法律上需注意事項。已設置公司治理人員之公司,由公司治理主管統籌以上事項,尚未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的公司,可由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祕書負責。
外部機關方面,建議可多辦座談,降低講授的比例,講師可由主管機關長官、學者專家,及熟諳法令並有豐富實務經驗的董監事分享,透過實務專家與學員交流,收教學相長之效。
訂定範例
協助善盡義務
黃仲豪:證交法第14條之5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報應經審計委員會1/2同意,審計準則公報亦明定會計師應就關鍵查核事項等與公司治理單位進行溝通,因此現行法令就獨立董事之職權行使已有明確規範,獨立董事對於財報責任應有正確認知,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近年經各單位積極宣導,公司董監事法律意識普遍提高,舉例來說,媒體常報導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尋覓不易,其原因之一即與學者專家已較了解擔任董監事相關法律責任與風險有關。在實務案例上,涉違反證交法案件之移送或告發,很多與財報不實有關,而因財報之編製與審計委員會職能密切關聯,因此獨立董事重要性不言可喻。為協助上市櫃公司審計委員會履行其相關責任與義務,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也將陸續訂定行使職權參考範例供參。
專責主管
落實公司治理
謝依紋:為強化上市櫃公司法令遵循,金管會發布公司治理藍圖推動上市櫃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第一階段已強制要求金融業與100億以上上市櫃公司要設公司治理主管,134家上市櫃公司都已完成。第二階是要求20億以上上市櫃公司也需設置,截至今年2月實際設置也達536家,顯示上市櫃公司法遵意識逐步增加。依3.0版公司治理藍圖,預計2023年全體上市櫃公司都會設有公司治理主管。
巡迴宣導會
剖析董監責任
黃玻莉:依公司治理藍圖規劃,交易所逐年推動上市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協助董監事遵循法令。目前我國已參考美國、英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地規範,要求20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應於今年6月30日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112年全面設置前,可由董事會祕書或議事單位暫代。
在公司治理教案方面,除以已蒐集國內外公司治理或企業社會責任案例10件教材上傳網站,並函請各大專院校廣為運用推廣,交易所每年也會巡迴舉辦「董監事宣導會」,去年就邀請投保中心闡述董監事責任,回響熱烈。
重大缺失
發函即時提醒
林婉蓉:為使上櫃公司能即時知悉最新法令,櫃買中心不定期轉知上櫃公司各類課程訊息、新修訂法規及相關法令之問答集,倘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或資訊揭露有重大缺失,櫃買中心亦發函提醒董監事注意。目前上櫃公司已提高遵法意識,截至今年2月底止,上櫃公司應設公司治理主管者為46家,實際設置者達140家,顯見上櫃公司日漸重視公司治理。
議題二、當公司涉有財報不實,董監事應如何行使職權方認已善盡職責?
善用科技 保存執行職務軌跡釐清責任
張心悌:依投保中心多年經驗,董監事在財報不實案件進行免責抗辯時,所持理由常見者乃未出席或不具財會專業智識等消極理由,司法實務見解多認為不得以該等理由作為免責抗辯事由。因此,希望透過學者專家提供專業建議,協助董監事以積極態度,扮演好為投資人把關的角色。
資訊請求權
履行義務助力
劉連煜:1、董監事就財報不實規定應負推定過失責任,故有主張得以經營判斷法則(BJR)來抗辯,我想這是不妥的。財報不實是違法行為,不是商業決策,基本上除有特殊情形,不然應與BJR要件不符。
2、開董事會審查財報,光看財報要發現財報不實並非易事,建議董監事可善加利用資訊請求權,此為其履行忠實注意義務所必需,只要非屬機密,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董事應均有權要求提供資訊,我國司法實務判決亦多肯認。周邊單位亦可多加宣導,彌補資訊不足問題。
3、條文規定就推定過失責任,除盡相當注意,且須有正當理由合理確信財報無虛偽隱匿方可免責,但個人認為依當時案件狀況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即可,正當理由這點法律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實難解釋,不宜過度強調。
4、董監事免責重點確實在於做了什麼,而非沒做什麼,有關建立與內部稽核主管與簽證會計師間之溝通管道與機制上,應私下與其等會面(經營層則應迴避)且積極詢問,並留下相關會議紀錄,除較易發現財報問題發揮守門員功能外,也可作為將來有責任時的一般原則性抗辯,對於董監責任減輕應有所幫助。
簽證會計師
定期考核品質
朱德芳:目前,法院實務已認知董事與董事會不是實際財報編製者,但法院明確表示董事仍應負監督之責。但,董事怎樣做才會被認定已盡實質監督之責,司法判決仍不清楚。建議:1、董事對公司財務狀況必須持續了解,並透過治理主管定期與不定期以適當方式取得資料。國外就有案例,管理階層針對某一重大議案提供董事數千頁資料,事後該決策遭到質疑,法院認為,董事應事前要求公司給予充分的時間閱讀與討論,以及會議資料應採用適當方式整理,若事後才表示沒時間看完,則不能免責。2、審慎適任的財會主管、內稽主管,並應給予充分資源,若董事發現公司不重視這類高階經理人,這是警訊,要小心。3、慎選簽證會計師,並定期考核其簽證品質。4、董事要隨時記錄執行職務軌跡,公司治理主管也應協助記錄。案件進入法院後,法院也會關注相關紀錄是當場做成,還是事後補做。據了解,國內外有相關軟體╱APP,便利董事與公司進行交流、並可透過區塊鏈等方式協助保存執行職務軌跡,董事及公司可善加利用。
合理性分析
辨識舞弊徵兆
薛明玲:財務報表審查,不能只僵化看會計原則及會計師審計,要了解行業特性、運用商業判斷及邏輯分析,各項營運數據是否合乎商業常規,如存貨周轉天數、應收帳款周轉及收現天數、銀行存款及借款之比例等,才是能否發現財務報表舞弊的關鍵。常見案件的金流、物流、憑證流都做得很漂亮,表面沒問題,但只要從合理性分析,就可發現端倪。如我於2005年整理的附件「企業財報舞弊徵兆之辨識」,16年來都沒改過,但過去20年財報舞弊的答案,都可在裡面找到,相信未來20年的舞弊型態,也都可在裡面找到,而該份資料講的不是會計原則,而是合理性分析,合理性的重要可見一斑。
主動查核
善盡注意責任
黃仲豪:依證交法第20條之1規定,公司董監事對於財報不實應負推定過失責任,因此董監事須舉證已盡相當注意說明其已善盡職責,例如就財報編製事宜進行確認、檢查、訪談、詢問等程序並予以紀錄,以作未來舉證依據。而依證交法第14條之2規定,獨董為執行業務得要求公司聘請專家協助辦理,實務上即有獨董對於公司營收有疑慮,主動請專家進行專案查核之案例。此外,部分獨董曾於訴訟過程中抗辯,專業的會計師都未發現財報不實,不應對其究責,其實外界常有誤解,財報的允當表達是公司的責任,依規定財報係經公司審計委員會提董事會通過,再由會計師出具查核意見,且國際間司法實務上也不認同以財報業經會計師查核,作為董事免責抗辯之理由。
專業評估
提供審查參考
黃玻莉:若要獨董盡責,宜有專業評估意見供其審酌。依證券交易法第14之2增訂第3項,明定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並得請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聘請專家協助辦理,並得請求公司負擔相關費用。另交易所在107年修訂「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也統一要求上市公司應就董事要求給予適當、及時之回應。
此外,交易所依藍圖3.0規劃,將於2022年發布「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參考指引」,做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成員執行職務之參考,也歡迎投保中心提供相關指標型案例納入指引,有助於獨立董事職權行使,為公司及投資人權益把關。
資本市場藍圖
加強管理意見書
林婉蓉:為避免董監事於董事會中不願表達不同意見而逕予辭任,櫃買中心會訪談辭任董監事以了解相關原因。另目前上櫃公司重大資產採購案,所憑藉之鑑價報告品質不一,資本市場藍圖未來將加強管理相關之專家意見書。<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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