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109年現金增資調整發行股數 及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 1.事實發生日:109/12/112.發生緣由: (1)本公司109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原訂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為自109年11月 16日至109年12月18日。原訂發行新股6,000仟股,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42元, 預計募集資金新台幣252,000仟元。 (2)因考量資本市場變化急遽及認購人認購意願,為順利完成資金募集及維護股東權 益,本公司申請延長109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並調整發行股 數。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12月09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77617號函核准在 案,同意本公司將發行股數調減至2,000仟股,總募資金額修正為新台幣84,000仟 元,並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一個月自109年11月16日至110年01月18日。現金增 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每股發行價格均維持不變。3.因應措施: 為確保股東權益,茲將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對投資人權益所 造成之影響,對已繳交股款之原股東及認股人訂定相關之補償方案及承諾書如下: (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及認股人。 (2)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109年12月25日止。 (3)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認股人,如已無認認購意願, 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認股繳款證明影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印鑑卡(舊戶者免繳)及匯款銀行帳號徵詢單,於109年12 月25日17:00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7號3樓; 電話:(02)2381-6288),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 願。 (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認股 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註2))×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9年12月15日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 註2:實際退款日訂為110年1月10日;應付款項將以匯款方式支付。 (5)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 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應計利息。4.其他應敘明事項:承諾書 本公司經第五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並授權董事長決定發 行新股6,000仟股,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42元,預計募集資金新台幣252,000仟元 ,特定人認股繳款期間為自109年11月16日至109年12月18日。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109年09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59308號函申報生效在案。今因考量資本市場 變化急遽及認購人認購意願,為順利完成資金募集及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於109年 12月4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擬調整發行股數,將發行股數自6,000仟股調減至2,000 仟股,總募資金額修正為新台幣84,000仟元,並擬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後自109年 11月16日至110年01月18日。上述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暨調整發行股數,對原股東及 認股人權益應無重大影響。茲承諾若有原股東或認股人以書面舉證並合理說明權益 受損部份,本人將對放棄認購之原繳款人辦理加計利息退還股款之補償作業。本人 特以此書面聲明,本次延長繳款期限並調整現金增資發行股數並無損害股東權益之 情事。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書承諾人:錫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陳進安<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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