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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投保中心外部制約力量 公司治理再提升

增訂失格效果 提升公司治理
林仁光:此次投保法修正於解任董監事之判決確定後,增加3年的失格效果,也明文規定可對已卸任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解決過去訴訟上所面臨的問題,包括明文化法院可跨任期解任之見解,可增加對董監事從事違法行為之嚇阻作用,對於提升公司治理效能有正面效果。
投保法目前增定之失格效果,係當法院裁判解任判決確定之法定效力,法院無須另行做出失格判決。未來仍可針對失格制度再做加強,建議修法方向包括:一、參考英、美制度,可延長失格期限。例如英國董事失格法案,最長失格期限為15年,美國證券交易法規定失格期限可為終身。二、可參考英、美制度,於法定最長失格期限範圍,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投資人保護中心提起失格訴訟,由法院審理決定失格期限之長短。三、目前之失格效果係禁止董事及監察人失格的3年期間,不得擔任上市(櫃)、興櫃公司董監事,建議可參考外國制度,增加限制其擔任經理人,因經理人實際執行公司事務,權限很大,應一併納入失格範圍。
突破私權框架 彰顯保護公益
林國全:高度肯定這次修法把很多實務運作上的爭議予以納入,諸如內線交易、操縱股價是否符合解任要件、得否跨任期解任,以及大家倡導很久的董監失格制度都予以明文化,有效解決、釐清過去很多爭議。這次修法由整體市場投資人信賴保障的角度出發,突破以往私權保護的框架,彰顯出投保法保護公益的本質。
這次修法針對以往代表、解任訴訟相關爭議問題予以釐清、明定,給予司法機關審理相關案件時之爭點判斷依據,實為一大進展;接下來的議題是司法機關是否有效率的進行審理,其攸關案件當事人之權益。我國已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期待透過商業法院的設立使商業事件訴訟審理更專業化且有效提升審理效率。
外部力量制約 投保中心作用大
劉連煜:證券市場的上市(櫃)、興櫃公司有別於私人擁有的公司,這次修法從重視公益角度著眼,突破私權關係的限制,實質認同。尤其在代表訴訟部分,其他國家都強調,不應只依賴企業內部的公司治理結構,更強調各種外部力量的制約效果。這點,我國由投保中心進行代表訴訟,其作用更大,本次修法擴充投保法第10條之1效果,並釐清相關適用疑義,更能發揮外部力量制約董監事之不法行為。相較於國外,我國更著重於公益的考量。
有外界評論投保解任訴訟制度,似乎是對既有非法情狀的承認,這是不正確的解讀。否則撤銷訴訟或一般解任訴訟,豈非也是承認其合法地位?尤其這次修法已明確引進「失格制度」,且須由法院確認,而向未來發生效力。這對公司治理有很大助益,個人認為,這是此次修法最大的特色,且擴大適用於興櫃公司,讓投保法更具有公益性質,影響深遠。
以美國法角度,代表訴訟對director(董事)及officer(經理人)都可分開的適用,可視將來實施情形列入未來我國修法之參考,而代表訴訟是衍生訴訟,董事會與經理人成員間有一定情誼,故經理人不應單由董事會提告。否則現制下,無董事涉案就單獨告不了不法的經理人,並不合理。整體而言,此次修法係正面且有意義,實務上,投保中心已協助投資人取得65億元賠償款項,我個人肯定投保中心扮演的角色。
代表訴訟案件 紛爭一次解決
施惠敏:此次修法對我國公司治理及投資人保護實屬於重大的推展,投保法的修法在初期洽請司法院等很多單位提供意見,中間還召開座談會邀請法務部、經濟部、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上市櫃公司等,以及專家學者(包括在座的林仁光教授和劉連煜教授)給了本會很多寶貴的意見。此外,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也審查了3次,非常謝謝投保中心在修法過程中給予的協助,讓法案能順利通過。
修法的重點前面專家學者都已經提到,除了投保中心可以跨任期提起解任訴訟之外,有關代表訴訟求償可及於經理人部分,在修法過程中經過多次討論最終採學界見解,為求一次解決紛爭,將經理人納入代表訴訟求償之對象。另外裁判解任的失格效力也是一個比較大的進程,我們知道上市櫃公司的股東人數眾多,對於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對於那些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有不誠信情事之董監事,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擔任公司董監事,對於公司治理及投資人權益有一定程度的保護。近期投保中心進行的解任訴訟,正可印證修法的重要性。
法制更加完備 規避追訴不復見
余宗普:此次投保法修正擴大了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之適用範圍,包括將興櫃公司納入追訴對象,得就同負賠償責任的經理人合併起訴為訴的追加等等;另針對以往解任訴訟之對象藉由改選或辭任規避法律追訴之情形,此次修法後將不再復見,此次修正使公司法制更為完備。
董事職能發揮是公司治理運作的核心,這次修法並特別將董監事涉及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或有期貨交易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明文列舉為投保中心起訴之事由,不再侷限於原規定「執行職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促使董監事正視其法規遵循義務,有助於公司治理之促進。
我國為提升董事會效能,推動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協助董監事遵循法令即為其重要業務範疇,經統計2020年6月底上市公司計有301家已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此外,對於董監事可能面臨之民事追償責任,自2019年起,已要求上市公司應為董事、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經統計2020年6月底全體上市公司皆已投保董監責任險。
違法行為究責 訴追權限更完整
林婉蓉:過去曾發生上櫃公司董事長因犯操縱股價等罪,經投保中心請求法院解除董事長職務之判決確定後,該董事長改以法人董事代表人之身分繼續執行董事長職務。此次投保法修正後,囊括內線交易、操縱股價等犯罪態樣,亦增訂董事或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自裁判確定日起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監事或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指定代表行職務之自然人,已可避免前開情形再度發生。
今後,投保中心有更完整的權限監督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監事或對其違法行為究責,將增加公司董監事任意妄為的成本,從而降低其誘因,有助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走向更健全的公司治理大道。<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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