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本(12)月3日、14日以台中電廠用煤量超過所謂的減煤四成限值「1,104萬噸」為由開罰台中電廠,台電除表達遺憾外,也呼籲中市府「依法行政」。
台電強調,改善空品最有效方式是減少排放,不是躁進減煤,中火去年排放為近十年來新低點,今年排放量將比近十年的排放高峰2011年減低49%,中火投入降載減排的「熱騰騰」努力不應被「冷冰冰」刻意抹殺無視。
台電表示,中市府針對空品改善應全面治理,不應僅將矛頭指向中火,中市府近來針對中火的減煤要求與作為存在四個適法性爭議。
首先,中市府開罰的減煤目標竟與2017年11月核發的許可證不同,產生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中市府2017年10月核發中火第9號機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即於許可證載明「自2020年1月26日起應減少全廠生煤用量40%」;同年11月核發中火其他九部機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時,也在許可證上載明「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600萬公噸」。台電據此安排機組調度,但今年中市府9月召開聽證會提出「1,104萬噸」的減煤目標,10月22日正式函告中火須於2020年1月25日前達成。此種否認市府自己核發許可證的矛盾情形,是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8條「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此外,距離年底僅剩一個多月修改用煤上限,不合理也不合法。
第二,今年中火2號機完成環保改善工程,申請許可證異動,中市府11月19日回函藉機附加「減煤至1,104萬公噸」之條件,恐違反「固定汙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31條「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事項」,以及第42條「審核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之處分增加法規所未明定之義務」。
第三,中火9號機申請許可證展延,中市府卻在11月20日來函,以「誤繕」為由,將許可證上所載之明年1月26日「起」減煤,改為1月26日「前」減煤,衍伸出「誤繕」更正能否涉及實質內容變更的適法性爭議。
第四,「固定汙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明定有10%容許差值,環保署也解釋規定已施行達18年,市府2017年核發的許可證也載明中火適用,但近日中市府對外宣稱中火不適用,衍伸出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不得為差別待遇」與行政程序法第8條「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的爭議。<摘錄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