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8/11/20
2.發生緣由:媒體報導本行劉炳輝董事長高等法院刑事二審宣判一事
3.因應措施:公司營運正常,不受影響
4.其他應敘明事項:二審法院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判決
本行劉炳輝董事長有期徒刑3年6月,因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得知判決有罪之理由,
惟對此判決結果感到遺憾,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委請律師研議上訴第三審之事宜。目前
公司運作一切正常,營運及財務未受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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