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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獨立 公司利益至上

  議題一、有關獨立董事獨立性如何強化落實?如何檢視其獨立性?當公司涉及經營權爭奪時,獨立董事應該扮演何種角色?
  堅持專業與獨立性
  臺灣大學教授林仁光:獨董應該把專業與獨立性擺中間,把人情世故放兩邊,獨董應跟律師、會計師一樣,需要強化專業倫理教育,提醒獨董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此外,在我國獨董沒有絕對否決權,但獨董可以用專業、獨立判斷提供公司客觀建議,如果跟經營者意見不同可以將其意見公開,透過資訊揭露方式讓大家公評。至於公司派、市場派爭奪,獨董依合法程序召集股東會改選,可反映新的民意,未必不好。獨董的核心考量應把整體公司的利益擺在中間,依此準則召集股東會改選,不一定是介入經營權。
  股權結構影響制衡力
  政治大學教授林國全:在現今的經營環境下,依股權結構出來的獨董,往往會選出經營者或有意爭奪經營權派系所支持的獨董。反觀美國,獨董多由機構、法人投資人支持當選,較能發揮制衡力量,這點台灣較缺乏。
  至於不符合負面表列,是否真的有獨立性也很難說。據傳證期局有意修彈性認定條款。惟修正後可能會變成任何人都要逐一檢視,易引起紛擾帶來更多監理負擔。在獨董召集股東會改選上,只要獨董合法取得召集權並無不妥之處,各界不應該因此即懷疑獨董偏袒哪一派。
  爭取公司利益為原則
  臺北大學教授張心悌:以美國紐約證交所為例,獨董的獨立性,是由公司出具證明表示,根據公司判斷獨董與公司不具有如財務等會影響獨立判斷的重大關係,我國也可參考並間接提醒公司選任或推派獨董時重視獨立性。依現行法選任獨董後,法官可以實質審查獨董在個案中是否具有獨立性,美國也是用州法去審視獨董是否有財務、人情壓力的連結,如果有,就認為沒有獨立性。
  在美國,獨董不具獨立性的法律效果是不受商業判斷法則保護,獨董要負舉證責任。獨董有法律特別規定的資訊權、是審計委員會成員又可以召開股東會,權力很大,不應該偏袒哪一派,不論是由誰推舉上任,心態都要以為公司爭取利益為最高原則。
  角色中立不爭經營權
  政治大學教授暨公司治理法律研究中心執行長劉連煜:獨董獨立性的認定,也可由報酬的組成角度切入,我國實務上有公司的獨董可參與盈餘分配,甚至可報交際費,這都不對。因如此一來,獨董容易有所期待,將影響獨立性,應於就任前如外國一樣即講定固定報酬;至於部分公司獨董酬勞有偏低情形,這是薪酬委員會所應討論改善的。
  就獨立性的審查部分,在過去上市審查實務個案中有以獨董身分認購公司股票,雖其持股比例係符合規定,但短期內即獲有鉅額股票價差,其獨立性即遭質疑。
  故也可於申請掛牌的審查程序中,由證交所、櫃買中心來進行獨董獨立性實質審查。至於個案部分,與會者所提及美國現行司法審查「情誼」的制度也可借鏡。
至於召集權,宜以審計委員會會議本身發動召開比較合理(證交法第14條之4第6項規定會議行之)。在經營權爭奪方面,獨董受公司委任,是對公司負忠實及注意義務,應扮演中立的角色,不能把獨董當成經營權爭奪的工具。在敵意併購時,獨董的判斷,應就併購人是否對公司的發展、存在構成威脅,以及防禦措施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合法適當等,予以考量,而非經營權之歸屬。
  研議強化獨立性規範
  金管會證期局簡任稽核程國榮:95年修證交法後,希望以審計委員會獨董逐步來取代監察人制度,主要是考量藉由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性跟專業性,提高對公司業務執行的品質。
  目前獨董採提名制度,評估、審查責任是在公司董事會,這是第一關。
  另證交法第14條之2的第2項有要求獨董須保持獨立性,不得跟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因此獨董、公司都有責任跟義務持續證明獨董獨立性。
  在監理部分,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也會針對公司及獨立董事在獨立性評估及聲明部分進行瞭解。
  有關獨立董事獨立性之規定,目前在獨董遵循辦法中係採取列舉方式規範,主管機關會依據市場發展持續研議強化規範,以提升獨立性,至於經營權爭奪時,獨董應該發揮獨立性及專業性,要在公司派及市場派之外,以客觀的角度多考慮小股東及員工的權益。
  提名制度有利小股東
  證交所經理黃玻莉: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選舉獨董要採候選人提名制,又公司法規定採累積投票制,讓小股東支持的候選人有機會當選獨董。
  在檢視獨董獨立性上已要求公司檢送新選任獨董相關聲明書以及資格條件檢查表,且聲明書也涵蓋不得虛偽或隱匿聲明,並增加選任前到現在兩年經歷,如有不符專業性、獨立性之情事,公司要立即處理並函知證交所。至於經營權,監察人得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這點審計委員會也準用,因此,獨董有召集權,證交所對此看法中立。
  櫃買抽檢獨董獨立性
  櫃買中心經理林婉蓉:獨董在當選前後,公司需先提供聲明書及告知相關法規,櫃買中心也要求公司應進行檢查獨董的獨立性,任職期間,櫃買中心會持續抽樣檢查。
  為協助獨董行使職務,櫃買中心要求資本額達100億以上及金融業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上櫃公司強制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也要求上櫃公司都應為董監事投保責任險。如股東會有經營權之爭等異常情事,櫃買中心會通知投保中心,投保中心也會主動發文詢問公司,甚至問得更詳盡。<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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