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8/05/02
2.發生緣由: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一審宣判。
3.因應措施:公司營運正常,不受影響。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審法院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不實罪
,判決當事人有期徒刑3年6月,因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得知判決有罪之理由,惟對此
判決結果感到遺憾,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委請律師研議上訴事宜。目前公司運作一切
正常,營運及財務未受任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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