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可說是「蠟燭兩頭燒」,不僅人力經費受到「三年天條」限制,包括績效獎金最高發1.2個月,也得國營事業員工能達到盈餘成長超過10%的目標才有,等於「用最少人要作最多的事」。
目前包括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都各自訂有績效獎金實施辦法,其中經濟部和財政部規定較交通部嚴格,經濟部的台電、中油公司,必須要獲利超過12%才能得到最多1.2個月加給,而台糖、台水和財政部旗下的台銀、土銀與台灣菸酒公司等一樣,獲利成長率須超過10%,才能拿到最高績效獎金水準。
這樣的規定,比起一般民營事業可說嚴苛許多。若以今年為例,其實有不少已民營化的公股行庫或民營銀行,獲利年成長率都未到10%,但所發的獎金水準卻遠高於土銀、台銀、台酒等公司。
倘若要公營事業「擠」出更多獲利,在市場激烈競爭下,恐怕只有成本costdown,但相關國營事業對此無奈指出:「很多事不能costdown」。舉例來說,對銀行而言,日趨嚴格的法遵、資安要求,特別是這些重要工作還被拉出來成立新單位部門,這方面的開銷要是costdown,恐怕會出事。
在現行的國營事業相關規範下,國營事業正面臨這種風險,而且因為人力開銷「三年平均」天條限制,員工甚可能有「過勞」問題。
包括土銀及台酒工會都建議,政院應鬆綁「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及「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增加國營事業因時制宜、彈性調整人力資源支出的空間。
此外像對營業收入及盈餘目標的要求,工會也認為:「營業收入不見得愈多愈好」,有時不賺錢的業務,作大還倒賠;此外土銀由於增資不易,經常在業務量和資本適足率間出現矛盾,因此指標若改為鎖定與獲利連動,更明確也更合理。<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