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重上字第151號
2.事實發生日:107/09/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彰化地方法院於105年2月26日以103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本公司應與陸
泰陽、許曉琪連帶給付林勝輝1億1,771萬4,390元,及自103年8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對此林勝輝及本公司分別提起上訴,林勝
輝並追加楊淑婷為被告。
4.處理過程: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曉琪及視同上訴人陸泰
陽連帶給付新台幣壹億壹仟柒佰柒拾壹萬肆仟參佰玖拾元本息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林勝輝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林勝輝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視同上訴人陸泰陽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上訴
人林勝輝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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