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所上市布蘭特原油期貨,於契約規格設計與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ICE)布蘭特原油期貨相同,以利交易人進行跨市場間交易,惟我國與歐洲市場交易日與交易時段不同,交易人注意結算價訂定及最後結算日決定方式等結算制度。
有關結算價相關說明如下:
一、每日結算價訂定方式:
期交所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每日結算價訂定方式,採日盤收盤前一分鐘內所有交易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無成交價時,參考收盤時未成交買、賣報價訂定之。
到期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後至辦理到期交割作業前,間隔期間可能逾1個營業日,為使到期契約未沖銷部位於到期前間隔期間損益計算有所依據,期交所於最後交易時間截止後仍會公布每日結算價,其訂定方式原則採最後可交易時段收盤前1分鐘內所有交易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無成交價時,參考收盤時未成交買、賣報價訂定。
二、最後結算價訂定方式:
最後結算價訂定原則,採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後ICE公布同一到期交割月份契約ICE布蘭特指數價格,並以最後交易截止時間前,最近一次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上午11時新台幣對美元成交即期匯率,轉換為新臺幣價格,並取四捨五入至小數第二位之數值訂之。
三、最後結算日:
期交所布蘭特原油期貨最後結算價「ICE布蘭特指數價格」公布時間,約為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ICEFuturesEurope)之ICE布蘭特原油期貨最後交易日次一營業日中午12時(台灣時間為下午8時,遇英國夏令期間則提前1小時至下午7時),最後結算日ICE布蘭特指數價格公布日次一期交所營業日,期交所約於最後結算日上午9時30分公告最後結算價,公告後進行到期交割。
四、最後結算價調整:
依ICEBrentIndexRestatementPolicy規定,ICE於布蘭特指數價格公布後得知所採用資料或計算有誤,致已公布指數價格需更正時,最遲將於原始公布日後3個營業日重新更正指數價格。
期交所布蘭特原油期貨最後結算價因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更正ICE布蘭特指數價格而調整時,交易人應依期交所規定及程序,以交割月份原未沖銷部位,及調整前後最後結算價差額,以淨額方式進行現金交付或收受。
五、交易人交易布蘭特原油期貨前須簽署聲明書:
為確認交易人交易期交所布蘭特原油期貨前已明瞭相關交易規則,及最後結算價有更正調整可能,且應依據調整後之最後結算價辦理到期結算,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期貨商應提供「期貨交易人參與台灣期貨交易所布蘭特原油期貨聲明書」,交由交易人詳讀並簽署。未簽署聲明書不可交易期交所布蘭特原油期貨。<摘錄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