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7/04/03
2.違規情形::辦理自地自建不動產投資開發作業、利害關係人交易
等業務有違反保險法令規定之情事,且該等不動產投資開發案之相
關監督管理、內部控制及法令遵循機制核有嚴重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3.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整、
限制三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不得與利害關係人為授信或其他
交易,以及解除趙藤雄、許自強行為時之董事職務,並命解除總經
理趙信清、不動產暨放款部主管張子彥等2位經理人之職務。
4.預計改善措施::已就相關機制加以檢視並儘速進行改善。
5.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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