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昨(30)日預告修正「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完善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之執行,本次共計修正七條,預計5月30日實施。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自1969年1月1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12次修正,上次修正為2017年10月31日,主要修正項目為針對反洗錢防制,本次防制洗錢外,新增資恐防制義務。
本次共計修正七條,第12及14條配合酌作文字修正,其中第5條增訂外幣收兌處申設及變更負責人時,應檢附其負責人在台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未符合申設條件及證明文件者,央行或台灣銀行得駁回其申請。
第10條規定,外幣收兌處確認客戶身分時應詳驗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並列舉應予婉拒交易之各種情況;因辦理外幣收兌業務,若發現有有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的狀況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而第13條也規定,將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本辦法相關規定等納入教育訓練。
<摘錄經濟>